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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10-11

贪污受贿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的行为的,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审查起诉的。有的中间人可能会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介绍贿赂,这也是一种犯罪。那么,斡旋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有哪些?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贪污贿赂罪10.jpg

斡旋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法律教育网原创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斡旋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都是贪污受贿的犯罪,对于相关的责任人员,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确实构成犯罪的,还会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为您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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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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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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