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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缴主体

发布时间:2017-10-21 17:48:43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违法所得,是需要予以收缴的,然后上交给国库,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相关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刑事案件追缴主体是什么,那么,到底刑事案件追缴主体是谁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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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缴主体

刑事追缴与刑事执行之间也存在些微差异。一般意义上的追缴是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判决前的司法活动,应该在刑事判决时结束,因为追缴或者退赔情况可以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情节之一,一旦判决,刑事追缴就转变成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将判决后的追缴称呼为执行。违法所得的执行,实际上是刑事追缴的一个特殊阶段,两者适用法律并不完全相同,通行的追缴主要适用刑事法律,而执行除了适用刑事法律外,还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甚至主要适用民事法律。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对追缴的含义没有明确的区分,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之间使用非常随意,有时在同一法律之中也会出现与执行混用的情形。

总而言之,刑事追缴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责所在,而刑事财产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刑事案件追缴主体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刑事案件追缴主体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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