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会有赃款赃物等一同出现,对于兼具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赃物,在审判过程中或是审判结束后相关机关是如何处理的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赃物的处置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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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赃物?
赃物是指用贪污、受贿、盗窃等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赃物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往往通过一些不法商贩或以私人转卖的形式低价出售。
二、赃物如何处置?
1、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2、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一九六四年一月二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理。
3、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4、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
5、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时,应该由领取人或领取单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6、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买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赃物,考虑到其兼具的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法律对其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置。以上就是有关赃物处置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赃物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