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7-10-31
作为《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目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表述并不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小编建议:如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并没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详细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根据其是否具有徇私情节,其立案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来加以确定。以上就是有关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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