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食品安全监管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重要罪名,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着趋严惩处的趋势。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目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表述并不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小编建议:如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的立案标准;如不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比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相应提高,即以2年、3年的平均增加值为参照,从造成人员伤亡数量、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或食品的市场估值等方面相应作出调整。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并没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详细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根据其是否具有徇私情节,其立案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来加以确定。以上就是有关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