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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布时间:2017-11-06 11:24:43

军人是国家和人民的守护者,军人是让人敬佩和爱戴的,但是军人也有违反自己职责的时候,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吗?下面庭立方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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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员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逃避、拒绝军事义务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综上所述,上面的四条内容如有都解释了军人违反职责的现象,军人是国家和民族威望的象征,更应该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广大网友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知识上的疑惑,欢迎咨询庭立方的相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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