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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无形损失是指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17-11-06

促进廉政建设,就要打击滥用职权,这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滥用职权影响恶劣,其造成的损失中无形损失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滥用职权罪的无形损失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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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无形损失是指哪些方面?

1、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当代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等都己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个群体目前在中国人口中仍占大多数。尤其是他们面临着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压力会导致他们内心的焦虑与矛盾。然而公权人员在公权施行中发生的种种滥用职权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诸如垄断自然资源、就业资源,垄断信息、垄断热门产业,刮民脂膏、贪得无厌,对弱势群体横征暴敛;有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行政垄断,使弱势群体发展受挫;有的官商勾结,征地拆迁中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款被挪用、克扣,补偿标准被人为压低,回扣部分进入个人腰包;有的在具体实施低保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搞“人情保”、“关系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纳入低保对象,致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家庭,却被驱于低保政策之外等,虽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相差甚远。

2、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和政府贯来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但部分公权施政者却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坏了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时,公共权力的滥用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公权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应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政府这些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注1)最后,公共权力的滥用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然而,由于公共权力施行中腐败的顽固存在,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存在质疑,而且对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忧虑,这种怀疑和忧虑又增加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的难度,在某些领域造成公平正义进展缓慢的被动局面。

3、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敬琏,把“官场上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权利侵犯”,视为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中国腐败活动的规模有多大,也不难想见它对贫富差别影响有多大”(注2)。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少数公权施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人员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的原因中,无论是社会分配不公,包括就业机会、创业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是腐败和权利侵犯,都只有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才有条件做到,并且这种腐败和权利侵犯痼疾,根本原因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换,公权力成为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现象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停止,而是越演越烈,成为一种官场病态,成为施政官员的一种恶劣习惯,由此把社会贫富差别愈拉愈大。

4、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研究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公共权力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注3)。这是因为现代犯罪学早就指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可以这样说,公权力对弱者的侵害,不仅有诱发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为转化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地步。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门,主张一方,权钱交易,警匪勾结、草菅人命,渎职犯罪等,不仅成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滥漫诞之势。如近年来各地不断上演的死亡拆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铲车压碾、开胸验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愤的事件,与孔子感慨的“苛政猛于虎”不相上下。这些横行无忌的行为,群众早己痛恨己极,不少民众心中都憋着一团怒火,一旦遇上对抗公权力的群体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众即会愤然加入,最终酿成大规模群体事件,使党和政府的威信扫地。全国各地不少类似事件告诫我们:公权滥用的痼疾,不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而且是催生危及党执政地位潜在因素的主要祸根,在当前全党“汇聚推进改革强大正能量”的政治动员中,必须彻底清除,以确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利贯彻执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给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是巨大的,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完善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从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罪无形损失方面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滥用职权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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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无形损失是指哪些方面?

1、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当代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等都己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个群体目前在中国人口中仍占大多数。尤其是他们面临着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压力会导致他们内心的焦虑与矛盾。然而公权人员在公权施行中发生的种种滥用职权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诸如垄断自然资源、就业资源,垄断信息、垄断热门产业,刮民脂膏、贪得无厌,对弱势群体横征暴敛;有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行政垄断,使弱势群体发展受挫;有的官商勾结,征地拆迁中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款被挪用、克扣,补偿标准被人为压低,回扣部分进入个人腰包;有的在具体实施低保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搞“人情保”、“关系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纳入低保对象,致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家庭,却被驱于低保政策之外等,虽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相差甚远。

2、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和政府贯来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但部分公权施政者却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坏了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时,公共权力的滥用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公权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应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政府这些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注1)最后,公共权力的滥用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然而,由于公共权力施行中腐败的顽固存在,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存在质疑,而且对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忧虑,这种怀疑和忧虑又增加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的难度,在某些领域造成公平正义进展缓慢的被动局面。

3、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敬琏,把“官场上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权利侵犯”,视为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中国腐败活动的规模有多大,也不难想见它对贫富差别影响有多大”(注2)。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少数公权施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人员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的原因中,无论是社会分配不公,包括就业机会、创业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是腐败和权利侵犯,都只有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才有条件做到,并且这种腐败和权利侵犯痼疾,根本原因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换,公权力成为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现象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停止,而是越演越烈,成为一种官场病态,成为施政官员的一种恶劣习惯,由此把社会贫富差别愈拉愈大。

4、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研究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公共权力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注3)。这是因为现代犯罪学早就指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可以这样说,公权力对弱者的侵害,不仅有诱发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为转化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地步。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门,主张一方,权钱交易,警匪勾结、草菅人命,渎职犯罪等,不仅成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滥漫诞之势。如近年来各地不断上演的死亡拆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铲车压碾、开胸验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愤的事件,与孔子感慨的“苛政猛于虎”不相上下。这些横行无忌的行为,群众早己痛恨己极,不少民众心中都憋着一团怒火,一旦遇上对抗公权力的群体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众即会愤然加入,最终酿成大规模群体事件,使党和政府的威信扫地。全国各地不少类似事件告诫我们:公权滥用的痼疾,不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而且是催生危及党执政地位潜在因素的主要祸根,在当前全党“汇聚推进改革强大正能量”的政治动员中,必须彻底清除,以确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利贯彻执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给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是巨大的,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完善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从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罪无形损失方面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滥用职权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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