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难以区分和,很多人误以为抢夺罪就是抢劫罪,常常混为一谈,其实这是错误的。抢劫罪的判定是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而抢夺罪(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那么抢夺罪是否需要作案工具呢?下文是庭立方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释。
一、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抢夺罪的客观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抢夺罪的成立只是与抢夺数额有关,而与作案工具无关,因此抢夺罪是不需要作案工具的。以上就是庭立方为您带来的关于抢夺罪是否需要作案工具的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刑事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