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庭立方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定程度上遏制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
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草案还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也得到进一步扩大。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有法律人士指出,“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是立法机关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疑问
既要“保密”又要“通报”律师左右为难?
法学家指出,保密是规则,而通报是非常有限的例外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既要为当事人“保密”,还可能要向司法机关“通报”,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被告人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只要是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都应当保密,才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
陈说,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法律明文公示律师保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律师向司法机关通报也不会损害信誉,从而更好地保护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说,保密和通报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规则,通报是例外,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就是要全面理解条款的两方面规定。必须要理解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并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然而,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无法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会见权、阅卷权也受到较多限制。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