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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发布时间:2017-12-11

人民法院对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是需要从重处罚的。并且对于累犯,其适用假释缓刑是会受到严格限制的,如何认定累犯,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需要处理的问题,那么,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吗?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累犯8.jpg

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缓刑是归于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而不是刑法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内容主要包括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分析刑法的章节结构可以窥见立法原意之一二,缓刑与减刑、假释等一样,是刑罚的具体运用,即刑罚执行的具体处理方式。关于刑罚的执行,在裁判时只有三种具体结果:一、执行;二、不执行,即免予刑事处罚;三、介于执行和不执行之间的附条件不执行或者说暂缓执行,通俗说法就是考察后再决定是执行还是不执行,也就是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批等规定只是考察缓刑人员表现的必要措施,而不是刑罚。且刑罚种类是确定的,基于严格的法定主义,不宜随意扩张刑罚的范围。另外,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不折抵羁押时间,也与判处刑罚时折抵羁押时间不一样。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累犯的构成条件是需要当事人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如果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说明没有执行原来的刑罚。构成累犯的前提就不存在,当事人再犯罪不会构成累犯。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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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结束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缓刑是归于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而不是刑法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内容主要包括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分析刑法的章节结构可以窥见立法原意之一二,缓刑与减刑、假释等一样,是刑罚的具体运用,即刑罚执行的具体处理方式。关于刑罚的执行,在裁判时只有三种具体结果:一、执行;二、不执行,即免予刑事处罚;三、介于执行和不执行之间的附条件不执行或者说暂缓执行,通俗说法就是考察后再决定是执行还是不执行,也就是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批等规定只是考察缓刑人员表现的必要措施,而不是刑罚。且刑罚种类是确定的,基于严格的法定主义,不宜随意扩张刑罚的范围。另外,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不折抵羁押时间,也与判处刑罚时折抵羁押时间不一样。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累犯的构成条件是需要当事人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如果之前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说明没有执行原来的刑罚。构成累犯的前提就不存在,当事人再犯罪不会构成累犯。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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