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国家监管罪犯的制度。那么罪犯被私放的时间能不能折抵刑期呢? 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哪些情况下罪犯在狱外的时间能够计入服刑期,只有三种情况:
1. 符合《》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经过批准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假释的;
3. 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突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批准离监探亲的。
被私放的罪犯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间不能计入服刑期。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们也可以在相关法律中找到有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9条的规定:
1.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才能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无权自行释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擅自释放罪犯,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不能计入服刑期。罪犯被判处或者后,必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3.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第47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间,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罪犯被私放的时间并不能折抵刑期,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被私放的罪犯继续执行刑罚,不能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相信你对此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有此方面的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