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无需逮捕的、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配合案件的进行。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有关于取保候审执行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取保候审的程序为:
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或者公、检、法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接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交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综上,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符合法律规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