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法院发布的案情通报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这句话,这对于迫切想知晓结果的家人来说并不是特别好理解。那么,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视为自动投案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讲,要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不论出于何种投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具有自动投案的意志。
2、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要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如在投案自首之前准备钱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场等,当确有证据充分证明其有为投案而作准备的行为表现,才可认定准备投案。
3、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自动投案行为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实施向有关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
4、上述要点必须有证据证实。
二、自动投案情况
根据我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有意识、有行动去投案自首,不管结果如何都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案件通报中写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就表明审判结果会以自首从轻处罚的标准来判。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动投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