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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可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发布时间:2017-12-19 14:36:53

在建设法制化的今天,有许多冤案逐渐昭雪。24年后的今天,“强奸杀人犯”薛凤起出狱后,又向河南省高院、省高检提出了申诉。理由是自己在被讯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可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作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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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被害人薛彩芳的父母、弟弟听说这个消息后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杀的,他还想翻案?

薛凤起在今年1月底给河南省高院、高检正式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新乡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的判决,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对此案启动再审,理由是其没有作案时间、未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所作。

此案卷宗中,除薛凤起的有罪供述外,未见其他直接证据指向薛凤起。记者调查了解到,部分证明薛凤起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被警方关押、剃光头。另有3名与薛凤起同监室人员证明,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痕,被夜审回监室后经常又添新伤,生活起居需同监室人员照顾,无法自理。

河南省检察院回复前街一号(微信号:qianjieyihao)时称,该院正在审查此案卷宗,看能否构成复查条件。省高院回复薛凤起称最快要等半年,也有可能要等两三年才会有结果。记者发现,此案终审裁定的审判长现为河南省高院高层领导。小学校长被指杀害18岁少女。

案情分析:

法制国家追求的是法律至高无上,实体法的公正需要程序法的公正做保障。程序违法,那审判结果必然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此案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定罪证据的取得存在不合法性。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背证据的三性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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