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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0:53

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侦破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并非所有立案侦查,具有犯罪事实,触犯法律的案件都会被提起公诉,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起诉的案件。那么,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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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综上所述,不予起诉的都是特例,大多都是犯罪情节很轻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的,除此之外未满14岁的青少年也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不予起诉情况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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