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某日,张三与小王在小王租住的房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小王将高度白酒泼洒在地,并向洒白酒的地上扔打火机,据小王陈述,张三使用打火机将高度白酒点燃,造成屋内物品烧毁,张三和小王高度烧伤,小王经治疗,因烧伤严重死亡。
2020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涉嫌将张三刑事拘留,于2022年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争议焦点】
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提起
【辩护意见】
本案重在对证据的仔细审查,通过多次阅卷,整理阅卷笔录,反复对比证据以及与当事人核实客观情况,最终确定以下无罪的辩护思路: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只有经过侦查机关依法重新取证的才具有刑事证据资格。在案的关键性的认罪的供述笔录来自于行政执法单位的记录,从程序上看,不能作为刑事定罪的依据。
2、被害人陈述除应注意有关证言的规定,还应当注重关注独特的风险。本案中被害人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没有正确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并且在重度身体伤害下,会严重影响人的感知和记忆能力,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应谨慎采纳。
3、传闻证据、非亲身感知证据的证据排除规则,本案存在大量的传闻证据、非亲身感知证据,证明力很低。
4、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较低,证明力较小
通过对以上证据问题的一一排查分析,最终认为本案定罪量刑证据不足。
【案件评析】
这类型犯罪的特点往往是发生在较隐蔽的空间,现场目击人员较少,甚至没有。被害人因为立场的不同以及承受了重大打击和高额的医疗费,对案件事实难以客观陈述。综合情况导致放火罪想要定罪量刑难度加大。放火罪本身是一项处罚较重的罪名,一旦定罪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以至于的结果,应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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