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27条规定:“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犯包括哪两类共同犯罪人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介绍。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
此外,这类犯罪分子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