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审讯犯人的残酷方式。自周代以来,酷刑入法,行刑的手段也在增加。但在法治的中国,刑讯逼供成了不合法的行为。这是为啥呢?刑讯逼供?为此,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并总结出以下几点:
刑讯逼供的规定
(一)刑讯逼供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产物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则在周代已有规定,刑讯成为合理的审案手段。到了秦朝刑讯已相当盛行。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由于采取口供至上,合法刑讯大行其道,不能不对后世的法制心理、法律观念形成一定影响。
(二)刑讯逼供与我国长期宗族、家国法律本位主义密切相关
西方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其法律定位的,而我国传统法律的建构沿循一条从家庭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以纲常礼教为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标准,诉讼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对平民大众的主体权利的否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仅被认为是可接受的,而且不会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起来,特别是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见得不合理,也不一定就是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歪曲与虚假,反而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刑讯逼供客观上不是不可以查明案件真相,对崇尚实体真实的中国文化来说,其没有了存在的不当性,因而,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实的体真实性也造成了其在诉讼价值中的争议。
(三)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
在我国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承担,所以,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警察与被告人之间,而不会发生在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究其原因,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职责角色决定了他们要承担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斗智斗勇,已成为针锋相对的双方。从法律层面上说,侦查机关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证据,惩罚犯罪,一面又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即便他是真正的罪犯),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假如嫌疑人坚不吐实,又缺乏足够的其它证据,刑讯逼供往往会成为必然之选,在缺乏权利约束机制的执法环境中,在维护公众利益的驱使下,价值天平也就发生了倾斜。
有关法律知识:
《》第245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
总而言之,刑讯逼供,不仅是侵犯了人权,也是对现今宪法法规的相矛盾;这是要随着法制的完善而逐步退出法制舞台的滞后物。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