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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12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5.jpg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根据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本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只要破坏行为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在事实上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刑法第109条论处;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8条论处。如果破坏行为不会引起易燃易爆设各的燃烧和爆炸,即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成立本罪,应按照刑法第犭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是出于破坏的动机和目的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34条违反厂矿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界定标准: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要点:一看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二看其的犯罪对象是设备,还是一般财物。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其目的确定为本罪,而不宜定放火罪、爆炸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正在使用或适用中”。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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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2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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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根据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本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只要破坏行为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在事实上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刑法第109条论处;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8条论处。如果破坏行为不会引起易燃易爆设各的燃烧和爆炸,即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成立本罪,应按照刑法第犭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是出于破坏的动机和目的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34条违反厂矿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界定标准: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要点:一看其犯罪的主观目的;二看其的犯罪对象是设备,还是一般财物。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其目的确定为本罪,而不宜定放火罪、爆炸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正在使用或适用中”。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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