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大量资不抵债,确切无力回天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宣布破产,走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盘,对资产进行查封。但是有一些公司负责人为了隐匿资产保证自己的利益,会进行虚假破产,那么这种情况法律应该如何惩处呢?庭立方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1]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 ,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刑罚依据,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与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 (下称《破产法》)相互配合,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法条本身的局限,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为公平的市场经济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二、立案标准
编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三、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综上所述,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一般以罚金为主,情况严重者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虚假破产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