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家里拆迁,一大笔的拆迁费村里人看了都会眼红。但某某父亲深知自家的三儿子都很想多要,但都以平均分配给大儿子跟二儿子,就没有分到某某,某某就此事去找父亲,言语间激怒了某某,结果把自己的父亲活活掐死了。对于这起案件有人说是意外,但可初步断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不能断定是意外事件。为什么呢?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怎样的呢?庭立方小编就此作出以下的阐述: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的规定处罚。
总而言之,刑法法规中的“意外事件”就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死亡的,比如某某玩极限运动,突然坠楼身亡。而上述的案例可初步断定是过失致人身亡,依照刑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