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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8-01-29

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但是还没有展开犯罪,而犯罪未遂是指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也已经开始了,但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种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行为属于不构成犯罪范围吗?庭立方收集了相关的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犯罪形态14.jpg

2003年11月19日4时许,周某接到张某的电话,称“我有四、五百斤货,你来帮我拉一下,不能白用你,事后给你个三、四百元。”周某当时就认为张某的货“不是好道来的”。他在明知张某的货来源不当的情况下,骑人力三轮车赶往案发地点,但到达时张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已被公安人员抓走。因没找到张某,周某就给张某打手机,问:“你在那里?我找不到地方。”张某配合公安人员回答:“你在那等着,我就到。”公安人员当即将周某抓获。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还没有到达犯罪现场,没有实施转移赃物的行为,仅仅处于准备工具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明知张某的货来源不当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人力三轮车拉货本地最高价一次30元),仍去犯罪现场,并主动与张某联系,犯罪故意明显,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 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

1、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从主观上看,周某在明知张某的货“不是好道来的”情况下,还决定帮助张某拉货,尽管周某不知道帮张某拉的是被张某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但这没超出明知是赃物的犯罪故意范围,其实行犯罪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帮助张某转移赃物,获取个人利益。从客观上看,周某已经骑三轮车赶往犯罪现场,在找不到的情况下,还主动与张某联系,周某的行为是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也是达到转移赃物犯罪既遂所必经的阶段。周某不是处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而是处于已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

2、周某犯罪未得逞。由于没有找到犯罪现场,并且张某已被公安人员抓获,周某没有实行得了转移赃物犯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周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周某不是不想帮助张某转移赃物,只是不知道张某已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已被公安人员收缴,这是周某所意想不到的,他本人被抓获不是他所追求的,正是由于公安人员及时破案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周某的犯罪行为未得逞。

周某的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未遂)。周某并不知道张某在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如果张某告知周某是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那么周某则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共犯,周某的犯罪故意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但没有超出帮助转移赃物的故意范围。第三种意见没有看到周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把是否接触到赃物作为犯有此罪的起始阶段,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在一些结果罪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在一些过程罪中,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都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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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14.jpg

2003年11月19日4时许,周某接到张某的电话,称“我有四、五百斤货,你来帮我拉一下,不能白用你,事后给你个三、四百元。”周某当时就认为张某的货“不是好道来的”。他在明知张某的货来源不当的情况下,骑人力三轮车赶往案发地点,但到达时张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已被公安人员抓走。因没找到张某,周某就给张某打手机,问:“你在那里?我找不到地方。”张某配合公安人员回答:“你在那等着,我就到。”公安人员当即将周某抓获。

对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还没有到达犯罪现场,没有实施转移赃物的行为,仅仅处于准备工具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明知张某的货来源不当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人力三轮车拉货本地最高价一次30元),仍去犯罪现场,并主动与张某联系,犯罪故意明显,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 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

1、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从主观上看,周某在明知张某的货“不是好道来的”情况下,还决定帮助张某拉货,尽管周某不知道帮张某拉的是被张某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但这没超出明知是赃物的犯罪故意范围,其实行犯罪的目的很明显,就是帮助张某转移赃物,获取个人利益。从客观上看,周某已经骑三轮车赶往犯罪现场,在找不到的情况下,还主动与张某联系,周某的行为是在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也是达到转移赃物犯罪既遂所必经的阶段。周某不是处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而是处于已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

2、周某犯罪未得逞。由于没有找到犯罪现场,并且张某已被公安人员抓获,周某没有实行得了转移赃物犯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周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周某不是不想帮助张某转移赃物,只是不知道张某已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已被公安人员收缴,这是周某所意想不到的,他本人被抓获不是他所追求的,正是由于公安人员及时破案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周某的犯罪行为未得逞。

周某的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未遂)。周某并不知道张某在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如果张某告知周某是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那么周某则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共犯,周某的犯罪故意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但没有超出帮助转移赃物的故意范围。第三种意见没有看到周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把是否接触到赃物作为犯有此罪的起始阶段,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在一些结果罪中,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在一些过程罪中,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都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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