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Q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谋求高额报酬,将自己名下银行卡、身份证件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银行卡密码和刷脸验证服务,流水近100万元,涉诈近50万元,Q某从中获利3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Q某具备自首、退赃、认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经过类案检索,辩护人发现在“两卡”类帮信罪的适用中,主要考虑的是流水金额、涉诈金额、获利金额、参与次数以及是否具有自首、退赃、认罪等情节。辩护人庭前提供了多份类案以证明,与Q某涉案金额类似甚至高于Q某、与Q某同样获利3万但不具有自首情节、低于Q某的获利金额但不具有退赃情节等情形,最终法院依然判决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Q某犯帮助信息活动罪,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不仅是对案件的深度参与,更是对司法体系的一种推动力。它不仅帮助法官更高效地裁判,还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效率的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以及法律发展的前瞻性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报告的价值,既体现在当下的案件处理,也指向未来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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