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公民,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可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有参与选举的权利。但是如果自己因为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宣布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的,是暂时不能行使此政治权利的。那么,减刑后的附加的刑期计算是怎样的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减为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是需要根据当事人执行期满以后,才开始计算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需要相应地缩短地。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