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该行为索然没有造成实害,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追究。那么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综上,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