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那么检察院能查私人名下财产吗?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询、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办法适用本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在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并且有严重经济问题,以及有物品、钱财等在家中隐藏,为了防止该人的物品转移,故此要对该人资产调查。而且只能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账户,及时查他的账户也是有条件的,检察院无权查其亲属的账户财产,除非其亲属与案件有牵连。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