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刑事案件代理人权限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