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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2-23

我们都知道外来物种的入侵,会造成我国生物链失衡,导致有些植物或动物疯长,就一些正常的动植物就足以造成很严重的影响,那么非法的运输一些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所造成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起诉10.jpg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将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设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根据本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以上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详细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很容易就知道上述所说的罪犯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道该行为肯定会侵害别人的身体健康还要为之。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凡是符合法定的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该案的主体。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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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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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将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设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根据本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以上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详细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很容易就知道上述所说的罪犯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道该行为肯定会侵害别人的身体健康还要为之。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凡是符合法定的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该案的主体。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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