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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2-23 01:00:30

我们经常能看见一些公共场合看到有不同的人在乞讨,有的是真的乞者,而有些却不是,这当中大部分都是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大众的同情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甚至暴力致残乞讨。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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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判决书有用吗

答案是有用的。

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概念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两个,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主要的方面。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概括起来,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实践中,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行为。组织,此处指的是狭义的组织涵义而非构成本罪的组织行为,两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讨人员集中起来控制,并在乞讨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本罪特别要求了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但是在理解组织行为与暴力、胁迫的关系时有一些关系是需要理清的。是组织行为中伴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还是暴力、胁迫本身就是组织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这一点法条规定的比较模糊,需要解释加以明确。

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

关于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具体界定,已经在犯罪客体部分的犯罪对象的解说中予以明确,此处不再赘述。

就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额而言,虽然条文只是说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但是从立法原意来看,因为组织乞讨活动是把分散的个人集合起来,不仅可以促使乞讨队伍的扩大,乞讨活动规模化,而且还容易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丐帮”,使其社会危害性增大。

构成这种犯罪的,侵犯的是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秩序,社会影响很不好。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做出判决,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较轻的话犯罪分子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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