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证
检 勘[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兹派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__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勘验(检查)。
检察长(印)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勘查证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答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文书中的工作人员栏内可写侦查人员、被指派或聘请参加勘查的人员。检查的对象应为与犯罪有关的人身,勘验的对象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填写时应加以区分。
三、本文书以勘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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