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效率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10.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10.2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效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效率,结合全省法院的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法院要增强审限意识,严格审限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效率。
第三条 全省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及时消除事实认定、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统一裁判尺度。
第四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在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等方面,与检察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时,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人员进行案件会商,必要时提交当地扫黑办。
第五条 各中基层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改变定性的,应在24小时内层报省法院和省扫黑办。上级法院要在48小时内下沉指导解决。
第六条 全省法院要着力加强涉黑涉恶案件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案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调优配强审判力量,组建专业化合议庭,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实行专案专审、优先审理。
第七条 各中级法院要根据辖区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实行提级管辖、集中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实际进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节约审理时间,缩短审理周期。
第九条 对于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实行专人专案跟踪指导。根据需要成立督导指导组,逐案调度,及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全省法院要加大提前介入工作力度,将提高案件证据质量、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作为提前介入的主要内容,打牢案件的证据基础。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补查方案,实时跟进补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检察机关需要补充、追加起诉,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不是必须并案审理的,可分案审理。
第十三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合议庭应当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结构、犯罪事实、涉案财产事实等明确成员分工,进行分类审理。
第十四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并充分开示证据。
第十五条 法庭调查程序应当围绕分歧意见,突出庭审重点。对于庭前会议中无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第十六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及时进行评议,并在五日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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