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2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2.28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传染病防控
正文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警支队,海事法院法警支队,金融法院法警支队,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法警大队:
近期,全国部分监狱系统相继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各地均已采取严厉的问责措施,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严格落实,坚决杜绝监狱管理漏洞,坚决遏制监狱疫情蔓延扩散。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但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市委和市高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抓好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病毒感染和疫情传播事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一、加强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各级警队要充分认识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管理、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检查督促司法警察不折不扣落实好警务安全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疫情期间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安全稳定、有序推进。
二、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主动与业务庭沟通,采取庭审改期或“云审判”视频开庭等措施,减少因人员接触感染病毒的风险。对于确需线下公开审理的,建议缩小旁听人员范围,尽可能减少旁听人员数量。公开审理涉众案件时,应设置视频法庭,安排旁听人员分散就座。
三、加强庭前风险评估。庭前密切关注庭审有关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基本信息和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向主审法官了解并掌握在押被告人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以及羁押时间和外省市逗留情况,询问取保侯审人员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体状况及离、返沪情况;提前与看守所沟通,明确看守所对进、出所人员的防护要求。
四、加强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的卫生防疫工作。庭审开始前、结束后必须对审判法庭、被告人专用桌椅、专用电梯、专用通道、羁押室、囚车库等场所设施和法警警用装备进行清洁消毒。囚车上需配备被告人专用额温计、一次性医用口罩、免洗洗手液和非酒精性消毒液,必要时可增配护目镜、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手套、脚套等。被告人每次上囚车前均应对车内进行消毒,押解完毕后应再次对囚车和警用装备进行消毒。
五、加强押解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办理提押手续时应向看守所了解被告人身体状况,经确认无异常后,要求被告人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实施押解任务时要结合“三次安检”对被告人进行体温检测及体外消毒。如发现有体温超过37.2度或有疑似感冒症状的,应及时报告情况,不得擅自将被告人押解至法院参与庭审活动。将被告人押解至法院羁押室后,应再次确认被告人是否存在不适情况,并对其手部和体外进行消毒,如无异常方可参加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期间被告人必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必要时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等。
六、加强庭审相关环节和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庭审过程中如有物证和书证展示或传递环节的,相关物品应在庭审前先行做好消毒。所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前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和体外消毒,并全程佩戴口罩。庭审过程中,如有将口罩摘下或佩戴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拒绝配合的,应责令其退出法庭。
七、加强司法警察自身防护。参与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齐配全警用装备、护目镜、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脚套,必要时穿戴防护服等防护装备。任务结束后,应做好单警装备消毒和体外消毒。
八、加强涉疫情况请示报告工作。各级警队要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严格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发现涉疫类情况第一时间向本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高院法警总队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坚决阻断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各种可能的传染源,为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安全有序的司法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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