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吉某与2011年10月,向被害人王某谎称需要资金用于帮客户炒“理财金”,收益高且无资金风险,后被害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6日、17日2次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吉某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吉某于2011年10月17日至18日将上述钱款分别转入刘某、祁某、季某及其妻子吴某等人的银行转账户及信用卡上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一审判决吉某犯诈骗罪,判处十二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吉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事实认定和定性均有重大争议,法律适用和定性均有异议。遂为上诉人制定无罪辩护的方案,为其提供二审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于上诉人吉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均有异议,上诉人吉某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关系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审认定上诉人吉某与王某不是合作关系,所依据的是龚某和季某的证言。但从笔录显示,龚某与被害人王某是亲戚关系,有作有利于被害人的语言,因此证明力较低。此外,从季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吉某和祁某事合作关系。
2.王某的陈述中提到16.5万元是祁某的账上与上诉人吉某2011年10年11日笔录相吻合。充分的说明了这是一个合作关系。
3.龚某、季某的证言以及季某的供述都一致的说到祁某与上诉人吉某是合作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完整证据链条。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无罪。
四、办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看似民间借贷纠纷最后却升级到刑事诈骗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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