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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胡晶晶主任律师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低刑期

发布时间:2023-09-14 15:24:36 浏览:437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51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S某某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了一个网络赌球账号,出于娱乐目的,利用该账号帮助其朋友进行赌资结算。2023年4月19日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3年5月26日,S某某被批准逮捕。2023年8月14日,S某某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胡晶晶在接受S某某家属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办理律师委托手续,向家属了解基本事实。在律所内成立办案小组并进行任务分配。积极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法院判例,研究网络开设赌场的操作模式。

2、委托手续办理之后,胡律师预约了去看守所进行初次会见。向犯罪嫌疑人S某某告知委托事宜,并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将刑事案件的流程走向以及每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详细全面的讲述给苏某某。并且,将家属带话读给S某某,告知其家属在外面的情况,安抚好S某某的情绪。

3、办案过程中,胡律师积极与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保持沟通,跟进每个阶段、多次会见、积极阅卷,并根据阅卷情况和会见情况积极提交辩护意见,提供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低刑期。

三、辩护思路

1、辩护律师认为,S某某参与的赌资结算行为,与靠开设赌场或给赌场提供帮助而牟利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S某某的行为,仅仅是协助几个朋友进行赌资的结算,在本起犯罪中,不是发起人,亦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在此次犯罪中,仅仅起到一个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其次,S某某参与的赌资结算行为,在微信转账记录中,应当扣除其生活消费方面的资金往来。于是,胡律师经过了仔细阅卷,认真核对了S某某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记录,将确定不是赌资结算部分予以剔除,最终将原本公安机关认定的44万元的赌资结算金额,在剔除掉并非赌资结算部分之后,确定为32万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也都认可了该笔金额。

3、S律师从认罪认罚从宽角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S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并且,胡律师协助S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助S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在此基础上,为S某某尽量争取最低刑期。

4、由于S某某母亲常年患病,其三个孩子均未成年,其妻子需要照顾患病的婆婆和三个年幼的孩子,也无法出去工作。胡律师将S某某的这些家庭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检察院和法院,希望检察院和法院考虑到其家庭情况,为苏某某降低刑期。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胡律师抓住每一个可以辩护的细节,跟进整个案件的流程和走向。多次会见、查询法条、研究案例,与承办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每个阶段都提交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达成了,从最初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之久,到最终法院判处一年零九个月的好结果。

五、律师心得

首先,辩护律师要保持与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的沟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节奏、时间安排、流程程序等具有一定的了解,了解办案人员最关注什么、最想和什么样的律师、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流。

其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做到书面意见与口头沟通相结合。检察官、法官案件多、时间紧,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来全面阅读辩护意见。所以辩护意见要尽量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并且,书面意见写得再好,也不如口头沟通。口头沟通会有互动,能够交换意见。口头沟通要简洁但直指要害,以最短的时间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

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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