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案件结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7.11.14
· 【字 号】苏高法电[2017] 781号
· 【施行日期】2017.11.14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没收财产刑案件结案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 78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从省法院执行局组织的终本案件检查,以及相关法院反映情况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没收财产刑案件如何结案,实践中并不统一。为规范此类案件结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判处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中,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名下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含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得作为没收财产刑案件执行的标的。
三、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其名下在刑事裁判生效时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重新立案执行,予以追缴。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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