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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送达保证人)

发布时间:2020-06-02 10:44:32

保证书

(送达保证人

检 保书[ ] 号

我住在______,在________工作,与被保证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关系,我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人民检察院自愿作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联送达保证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保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向人民检察院保证履行法定义务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应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保证人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后,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送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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