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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7-03-11 20:08:4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87年3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月6日粤法[1987]1号《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确系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判处刑罚,经再审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审判决书的主文如何写可区分不同情况:凡因起义投城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判刑的,应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凡因起义投诚前的历史罪行被判刑的,应写按照党和国家对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撤销原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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