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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国家安全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9 22:32:55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19.09.09

· 【字 号】宁检会〔2019〕5号

· 【施行日期】2019.09.0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检会〔2019〕5号

各市、县(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五市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国家安全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国家安全厅。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国家安全厅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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