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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6 11:16:11

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财治贿[2006]1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规定,我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治贿发[2006]3号)规定,现就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中央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要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打击和惩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要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纪委要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部门单独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是指财政部授予甲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在京机构。

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其中,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至2007年2月底前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一个月时间)。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二)进行对照检查(五个月时间)。

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1.中央预算单位自查自纠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具体内容:

(1)在政府采购项目承揽工作中是否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有无迎合采购人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2)编制采购文件是否有指定供应商或品牌、规定排他性条款等行为,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3)采购活动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

(4)专家评委抽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专家评委和泄露专家评委名单的行为;

(5)在组织评审和确定预中标工作中是否有评审标准不公正、干预专家评审、泄露应该保密的评审工作情况,以及违反中标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6)在代理采购工作中是否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与供应商勾结、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在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受理质疑案件的次数及答复处理情况;

(8)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

(三)处理与整改(一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财政部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一个月时间)。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阶段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和落实治理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与本部门其他领域治理工作统一起来,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状,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纠的组织落实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的操作者,内部也要成立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要结合集中采购工作特点,制定本单位治理方案和措施,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和内部监管机制提出自查自纠要求,组织好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市场经营实体和特殊行业,要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自律要求,从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经营者管理、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认真查找在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五、监督与检查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财政部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杏相结合,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一方面,要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组织督查组到部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督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中央预算单位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畅通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财政部已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建立了举报渠道。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凡接到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记录,并将整理造册后的举报内容报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报或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中央纪委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在督办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的同时,将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七、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为把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财政部将针对政府采购特点,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要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减少人为干预;要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要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要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凡涉及商业贿赂的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将进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八、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动员和学习。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和方案内容,切实搞好思想动员工作,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财政部将在7月中旬进行检查,了解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

(二)高度重视,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其中,应当将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制定更为详细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工作方案以及本单位负责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在7月10日前报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做到全面彻底,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管理外节、从业人员、资金等情况。同时,还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四)定期报告,建立工作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定期报告主要是,各单位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包括,对照检查工作开展三个月后对工作进行小结的报告、2007年2月底整个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统计资料。对查出的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和工作简报等情况要随时经常向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财政部还将根据工作情况和报告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对于结合实际不够,问题找得不准,剖析不深不透的自查自纠报告,财政部将退回,并责令其重新整改。

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做好相关工作和情况的统计工作,尤其要摸清和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还要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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