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中治贿发 [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落实。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央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通知》的要求,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
二、积极扩大案件来源,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的力度,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扩大案件来源,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要注意从企业内部了解情况,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以及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查,确定查处的重点目标和方向。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正在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牢牢把握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认真查办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案件。要注意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区分商业贿赂违纪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坚持惩治、教育与规范相结合,使查办案件工作做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办案件作为评价专项工作的重要标准,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案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继续加大案件督办和协调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都要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及时移送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案件移送中存在疑难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同时,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建立大要案件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办案指导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案件的督办与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汇报。要加强横向协作配合,积极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要及时汇总、分析每月查处案件情况及其特点,并报告同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为了及时了解各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进一步加强国家工商总局对各地办案工作的信息掌握和业务指导,从2007年1月 1日起,实行对商业贿赂大要案件的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凡案值 (涉案金额)达100万元的,在立案查办案件的同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商业贿赂案件的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办案指导。
七、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各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协查、移送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研究、会诊和协商制度,在突破大案要案上形成合力。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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