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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14:41:27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恢复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裁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写明中止审理原因消失的具体情形)。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决定恢复审理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照公诉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模式设计的。适用于自诉案件,或者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续进行在期满以前诉讼活动的案件时,应当参阅本样式制作,并且在有关之处作相应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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