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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样式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8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8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驳回自诉时使用。
二、本样式适用于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自诉案件时,应当作如下改动:
(一)将文书名称中的“刑事裁定书”,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在当事人称谓、控辩主张和驳回自诉的理由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
(三)按本样式制作裁定书时,注意参阅一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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