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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发布时间:2020-06-03 14:42:26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减、免罚金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其中对罪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写明具体数额)。在执行期间,罪犯×××……(写明罪犯申请减、免罚金的事由和罚金数额)。本院经查证,罪犯×××……(扼要写明查证的事实),缴纳罚金确有困难。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罪犯×××减少罚金的数额和“余额继续追缴”或者免除罚金的具体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独立判处罚金刑或者附加判处罚金刑的判决、裁定期间,对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时使用。

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地追缴。因此,对于裁定减少罚金数额后,依法仍应追缴的余额,应当在裁定结果中写明。

三、本裁定书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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