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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循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95-08-20 15:43:50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循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8月20日 高检办发[199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依法查办和从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对促进严格执法意义重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查办此类案件显著增加,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1-6月立案45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1倍。当前一些地方对徇私舞弊案犯作免诉处理的过多,掌握不严。一是对法律界限把握不准,对应起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审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同时涉及的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三是对个别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定罪免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徇私舞弊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问题,防止打击不力。

二、严格控制免诉范围,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诉:

(1)放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或对其以罚代刑的;

(2)导致犯罪分子被放纵后又犯新罪的;

(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

(4)立假案或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也要依法从严掌握免诉条件。

对徇私舞弊案件作免诉处理的,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地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水平。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中要注意搞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基本要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在办案中,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时犯有受贿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省级院和各分(州、市)院要加强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有关部门的研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对于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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