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4-03-17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201009.2-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2014 -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II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3
参考文献 4
SF/Z JD0201009《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2部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第 2 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2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 进行标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 文鉴字第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 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1”或“2006J-1”。
示例::检材标识为“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2,JC.5.16„„”;如检材标识为“JC1-1”,则选取的检材 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1.1,JC1-1.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JC1-1.1.2,JC1-1.5.16„„”,以此类推。
示例:样本标识为“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YB.2„„”,或用 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2,YB.5.16„„”;如样本标识为“YB1-1”,则选取的样本字 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1.1,YB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YB1-1.1.2,YB1-1.5.16„„”,以此类推。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见表A.1。
表A.1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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