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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二部分—SFZ JD0201009.2-2014》

发布时间:2014-03-17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201009.2-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2014 -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 范围 1
  •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3

参考文献 4

前 言

SF/Z JD0201009《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2部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范围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2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 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 进行标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 文鉴字第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 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1”或“2006J-1”。

  • 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 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 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
  • 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编号”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16)表示检材字迹选于第 5行第 16 列。

示例::检材标识为“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2,JC.5.16„„”;如检材标识为“JC1-1”,则选取的检材  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1.1,JC1-1.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JC1-1.1.2,JC1-1.5.16„„”,以此类推。

  • 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 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
  • 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16)表示样本字迹选于第 5行第 16 列。

示例:样本标识为“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YB.2„„”,或用  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2,YB.5.16„„”;如样本标识为“YB1-1”,则选取的样本字 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1.1,YB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YB1-1.1.2,YB1-1.5.16„„”,以此类推。

  • 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1. 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
  2. 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
  3. 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
  4. 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可以参见附录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见表A.1。

表A.1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

参 考 文 献

  •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通用规范。
  • SF/Z1-201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1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
  •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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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二部分—SFZ JD0201009.2-2014》

发布时间:2014-03-17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201009.2-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2014 -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 范围 1
  •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1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3

参考文献 4

前 言

SF/Z JD0201009《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2部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2 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范围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制作步骤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2部分 《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原则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步骤和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2-2010中的要求。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原则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在醒目位置对进行惟一性标识。
  • 对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也应标明其出处。
  • 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应进行标识,必要时还应进行文字说明。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应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惟一性标识,通常在《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 进行标识。如鉴定文书编号为“2006 文鉴字第01 号”,可直接用该编号标识;也可用简略编号,如“J” 代表鉴定文书,标识为“2006J01”或“2006J-1”。

  • 选取的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标识
  • 选取的检材字迹的标识
  • 如选取的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选取的检材字迹的出处;
  • 如同一份检材上选取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编号”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16)表示检材字迹选于第 5行第 16 列。

示例::检材标识为“JC”,则选取的检材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JC  .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JC.1.2,JC.5.16„„”;如检材标识为“JC1-1”,则选取的检材  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JC1-1.1,JC1-1.2„„”,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JC1-1.1.2,JC1-1.5.16„„”,以此类推。

  • 选取的样本字迹的标识
  • 如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明选取的样本字迹的出处;
  • 如同一份样本上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 +“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示,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两组阿拉伯数字(如 16)表示样本字迹选于第 5行第 16 列。

示例:样本标识为“YB”,则选取的样本字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YB.2„„”,或用  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标识为“YB.1.2,YB.5.16„„”;如样本标识为“YB1-1”,则选取的样本字 迹以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标识为“YB1-1.1,YB1-1.2„„”, 或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样本字迹所在的行和列, 标识为“YB1-1.1.2,YB1-1.5.16„„”,以此类推。

  • 笔迹特征的标识

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有价值的笔迹特征应逐一进行标识,标识规则如下:

  1. 笔迹特征的标识既要客观全面,又要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能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
  2. 一般用红色标识相同的笔迹特征,用蓝色标识不同或变化的笔迹特征;
  3. 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
  4. 对各种笔迹特征进行标识,可以参见附录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表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见表A.1。

表A.1 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

参 考 文 献

  •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通用规范。
  • SF/Z1-201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1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
  •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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