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0-1
人民法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由
被
告
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民 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职 业
工作单位
住 址
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解
除
监
视
居
住
原
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
批
决
定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0-2
人民法院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决定对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50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解除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解除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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