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300002——2018
数字声像资料提取与固定技术规范
Standard for extra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audio and image materials
2018-11-08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II
- 范围 1
-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术语和定义 1
- 设备和工具 1
- 方法和步骤 2
- 检验记录 3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和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李岩、卞新伟、陈晓红、孙维龙、奚建华、郝新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数字声像资料提取与固定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中数字声像资料提取与固定的方法和步骤、检验记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中的数字声像资料的数据提取与固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300001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400001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SF/Z JD030000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对存储介质中的数字声像资料进行获取的过程。
对提取的数字声像资料及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保证其完整性的过程。
对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完整复制的过程。
确保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校验性比对过程。
本技术规范所需的设备包括:
- 拍照和录像设备;
- 写保护设备;
- 完整性备份设备;
- 数据提取工具;
- 哈希值计算工具;
- 数据恢复工具;
- 声像资料检验工作站。
-
方法和步骤
- 准备
- 了解数字声像资料的形成过程。
- 对检材/样本的载体进行唯一性标识。
- 对检材/样本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其特征。
- 数据恢复
对被删除的数字声像资料,应进行数据恢复。
提取与固定程序应视检材/样本情况、委托要求和鉴定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
- 检材/样本为复制件
- 直接复制检材/样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之后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检验。
- 记录检材/样本的来源及复制情况等相关信息。
- 检材/样本为位于录音笔、录像机、硬盘、U盘、SD 卡等存储介质中的原始件
- 通过写保护设备,将存储介质连接至声像资料检验工作站。
- 对检材/样本进行复制,并进行完整性校验,之后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检验。
注:涉及真实性(完整性)鉴定项目的,应对存储介质进行完整性备份。
- 记录检材/样本的存储位置、日志、缩略图、附属信息等相关信息。
- 检材/样本为位于远程存储介质中的原始件
- 了解检材/样本的存储位置、远程访问的账号及口令等信息,并获得其使用授权。
- 远程访问检材/样本的存储介质,将检材/样本复制到本地,并计算哈希值,之后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检验。
- 对提取检材/样本过程进行拍照、截图或录像。
- 记录检材/样本的存储位置、日志、缩略图、附属信息及登录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相关信息。
- 检材/样本为位于手机等移动终端中的原始件
- 将移动终端与网络隔离。
- 对检材/样本进行复制,并进行完整性校验,之后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检验。
- 记录检材/样本的存储位置、应用信息、日志、缩略图、附属信息等相关信息。
唯一性标识
通过文件夹和文件名命名对提取的检材/样本进行唯一性标识。
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应包含检验人、检验时间、审核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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