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1979-07-16 15:45: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1979年7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