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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4 16:10:58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2年4月13日 中发[1982]22号)
(一)
为了有效地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今年以来,党中央着重抓了两件大事,一是作为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构改革,二是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对这两件大事都热烈拥护,极为关注,切望我们贯彻始终,夺取胜利。
目前,机构改革的工作,正在中央党政军机关顺利进行中,国务院并已决定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统一研究、筹划和领导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一月,中央发出了《紧急通知》;二月,中央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批转了座谈会纪要;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三个月来,各地初步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案件,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正在得到解决,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慑,歪风邪气有所收敛。斗争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党政军全体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务必下定决心,把这一斗争进行到底。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是正确的。我们已经胜利地实现了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经济建设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已经获得显著成就,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工作正在有效地取得进展,城乡人民的生活也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党的纪律有所加强,党的作风有所好转。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阴暗方面。特别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近两三年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问题远比一九五二年“三反”时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了我们的党风、民风,少数人受他们散布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毒害很深;我们队伍中有些意志薄弱的人在新形势下经不起考验,贪图享乐,利令智昏;这几年在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这两项完全正确的政策时,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府部门的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对于已经发现的某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也没有及时给予充分有力的打击。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我们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如果继续听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在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进行这场坚持共产主义纯洁性、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全党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决不能等闲视之,或者各行其是。
现在,有些同志看不到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担心这样做会偏离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会招致不良影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并且是当前对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主要思想障碍。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我们听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自由泛滥,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只有在坚定执行现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才能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轨道前进,才能使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得到正确执行。
(三)
为了保卫我们党的共产主义纯洁性,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各族人民的利益,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在这个斗争中,一方面态度要坚决,打击要有力;另一方面,重点要明确,步骤要稳妥,工作要做细。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必须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处理;对那些情况严重的犯罪干部,必须查明情况,依法制裁。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点抓重大案件;对历史积案和现行案件,重点抓现行案件;对社会上的普通案件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部的案件或它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重点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有关的案件。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并且着重整顿党的组织、干部作风和严密各项管理制度。为了便于分工,中央和省一级一般可以共同着重抓地专一级以上的问题,县一级的问题一般可以由省一级负责;但县一级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中央也要过问,县一级以下特别严重的问题省一级也要过问。
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其它方面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也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但是,决不要把这场斗争的范围任意扩大到广大城乡的普通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不包括其中的少数要犯)中去。带有一定群众性的轻微违法案件,也应适当处理,不能听其泛滥和升级。一般地说,对待这些问题,要以进行教育和改进管理制度为主。因为这不是当前斗争的中心,可以稍缓一些时候解决,以免分散精力,甚至转移目标。
为了顺利地、正确地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当前,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必须着重克服对这方面的严重情况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麻痹态度,以及对开展这场斗争顾虑重重、优柔寡断的畏难情绪。同时,考虑到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训,也要防止和反对不进行调查研究,不掌握实际情况,靠主观臆断规定指标和进度,硬找斗争对象或者对问题任意升级等错误做法。还要防止个别自己有问题的人故意制造假象,嫁祸于人的阴谋。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一定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的界限,划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的界限。在判定罪责时,要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对于在经济上犯有不那么严重的罪行的人,在他们决心悔改和清退赃款赃物以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动了解情况的群众如实揭发检举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对某些案件的处理,也可以提交直接有关的群众讨论,征求意见,以求处理平允,并使群众得到教育。要认真调查研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搞逼、供、信,都不允许株连无辜亲友。要根据确凿事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慎重处理每一个案件。
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是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我党的党章和党内生产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大是大非的界限很清楚。有些人对于许多严重破坏经济的大案要案,也推说什么“政策不明,不好处理”,这是完全错误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党规党法、政纪、军纪、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预先宣布各项政策界限和严格规定各项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做到稳准狠地打击一切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四)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根据新的情况,对我国《》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这就使坚持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严惩这些犯罪分子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党政军组织要坚决保证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
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的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决定》公布以后,立即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许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对他们的这种行动,要表示欢迎,经调查属实后,一定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所有犯罪分子都应认清形势,抓紧时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如果心存侥幸,错过时机,就一定要依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从严惩处。当然,在过了这个期限以后,有些人如有确实悔过自新,投案自首,如实地交代揭发问题,主动退赃,仍然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受到比较宽大的处理。但是政策和法律决不会宽大无边,任何继续隐瞒罪行和继续犯罪的案件,决不会逃脱法律和人民的严厉惩处。
(五)
坚持党的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同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并行不悖的。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们党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所采取的从实际出发的坚定不移的政策,这一政策决不会由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而发生改变和动摇。当然,如大家所知,实行这一政策,必然会有一部分不坚定分子腐化变质,必然会有一部分不法分子乘机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活动。为此,我们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规定正确的政策界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决严肃地进行反腐化变质的斗争。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健康地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否则,我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和现代化建设就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偏离社会主义轨道而陷入歧途,甚至归于失败。我们决不能因为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忽视、放松和不敢进行这场斗争,也决不能因为进行这场斗争而对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发生动摇。
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根本原则,凡属重要的经济活动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必须加强对外经济活动的统一领导,严格外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外汇牌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之间或他们与国外人员之间不按国家牌价互相私自倒买倒卖外汇。要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听任外汇黑市猖獗的危险现象。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必须只限于由国家批准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进行这一活动。严禁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经商。
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受到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赞助,许多外国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也积极同我们谋求经济合作和扩大贸易往来。在这方面,已经打开了新局面,收到了成效。我们一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政策,积极吸引国外投资,正确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一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工商界人士,只要遵守我国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原则,我们就欢迎他们来我国投资,并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润。我们对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关心和支援祖国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给予高度评价,同样欢迎他们向祖国投资,并且按照国家法律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润。我们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完全与这些同我们进行正常合法营业而不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商界人士无关,恰恰相反,是为了保证继续发展与他们的健康交往,也避免他们受到我国的一些不法分子的欺骗敲诈。
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坚强、业务熟练、廉洁奉公的专业工作者。我们的同志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中,既要自觉坚持自己的共产主义纯洁性、维护祖国利益和荣誉的爱国立场,又要善于同外国工商界人士进行交往。对一切以正当手段来同我们做生意、同我们进行经济合作的外国工商界人士、海外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我们都继续持欢迎态度,以礼相待,都要主动地同他们协商问题,洽谈业务,正常交往。
(六)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都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妥善安排,精心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消极因素发生,并且都要把这一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
我们一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劳动就业的渠道。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和全国一盘棋的根本原则下,继续实行对地方下放部分权力,对企业扩大自主权,继续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企业经济责任制和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强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城乡市场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要保护城镇集体经济、个体劳动者和小商小贩的正常经营和正常业务活动。打击投机盗窃诈骗的犯罪,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人员为惩处对象。对于虽不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但确实扰乱城乡市场管理、妨害国家物资购销和损害城乡人员利益的人,也要依法查处。但除情节特别严重已经触犯上述刑律者外,一般要在以后制订相应的工商管理法规、改进物资购销办法和健全市场管理制度中逐步加以解决。关于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工商企业关系中的不正之风,除了少数已构成严重犯罪的重大问题以外,一般也要在整顿社队企业、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关于一些地方发生的哄抢国家物资的严重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国务院将对此作出专门决定。
对于在对内搞活经济、发展生产中,积极努力,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干部,要鼓励,要表扬,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保护并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实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中已经发现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要摸清情况后,陆续分别制订恰当的解决办法,凡是没有看准的问题,不要匆忙处理。
(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腐化变质的长期斗争中,我们的许多党员和干部,将要反复经受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在党内,党的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以及他们的子女亲属中,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严肃党的纪律,严格管理监督。我们党的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都要重新学习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有关论述,严肃地坚决保持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纯洁性,决不允许降低共产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策觉悟,更不允许共产党员腐化变质。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忠实履行入党时的庄严誓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牢记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我们党的最终目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当前条件下最实际、最有效的整党整风的措施之一。共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谁如果在这场斗争中消极畏缩,对犯罪分子纵容、姑息甚至包庇,谁就是党性严重不纯,就不配做一个共产党员,更不配做一个担负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对那些抛弃共产主义理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所谓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一切有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判刑的党员干部,不管党龄长短,地位高低,都应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开除他们的党籍。对极少数思想、政治和组织都严重不纯的党政组织,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坚决进行整顿。对极个别确实已经烂掉的党政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由有关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坚强的干部或工作组,在查明情况后予以改组或解散,并做好重新组建的工作。这样做了,我们党和政府的面貌将为之一新,人民的精神将为之一振,社会风气将为之一变。我们的队伍将更加坚强有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八)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今年也是今后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当前各级党政组织都要在抓好工农业生产的同时,集中更多的精力,领导好这场斗争。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组织力量,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好方针政策。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现在起,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公布几个已经审讯完毕并作出正确判决的大案要案,以鼓舞、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今年要每月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进展的情况和问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成为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坚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属于党内纪律的问题要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报请同级或上级党委处理。涉及触犯刑律的问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尽到各自所负担的庄严职责。
地方和军队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全国各地驻军都必须毫无例地在各地党委领导下,打击经济领导中的严重犯罪活动。
要紧密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典型案例,向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反对腐化变质的必要性、迫切性;宣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祖国的利益和荣誉高于一切的重要性;宣传廉洁奉公光荣,遵法守纪光荣,贪污受贿可耻,走私盗窃可耻,反对坏人坏事光荣,包庇坏人坏事可耻;宣传党对胜利地进行这场斗争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宣传和表扬勇敢顽强地进行这一斗争的一切好人好事。要大力支持和保护斗争中的积极分子,坚决打击对这些同志威胁、贿买、陷害甚至行凶报复的坏人坏事。要提高党员、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识别、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和其他腐朽思想以及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能力,鼓励全体党员、团员、国家工作人员、解放军指战员、人民群众和一切爱国志士自觉地同歪风邪气和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针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时改进工作。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要抓紧解决;凡自己无权解决的事情,都要积极提出意见,向上级请示报告。
我们的党是一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久经考验的、有强大战斗力的革命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的党、军队和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英勇斗争,打败过阶级敌人各种形式的进攻。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必定能够夺取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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