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0年底
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81>法研字第4号,<81>高检
发(刑)8号,<81>公发(研)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八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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