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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发布时间:1956-11-30 21:5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法研字第12318 1956年11月30日)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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